一、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淵源和特點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國家重要的部門法之一,是調整行政關系,以及在此基礎上產生的監督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和原則的總稱,或者說是調整行政主體行使其職權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和原則的總稱。
2.行政法的淵源和特點
行政法的淵源是指行政法規范和原則的表現形式,一般分為一般淵源與特殊淵源兩大類。我國行政法的一般淵源可分為:(1)憲法;(2)法律;(3)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4)地方性法規,地方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行政法的特殊淵源可分為:(1)法律解釋;(2)其他規范性文件;(3)國際條約、慣例。行政法的特點可分為形式上的特點與內容上的特點兩大類。形式上的特點:(1)行政法沒有統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賴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數量特別多,居各部門法之首。內容上的特點:(1)行政法內容非常廣泛;(2)以行政法規,規章等形式表現的行政法規范易于變動;(3)行政法程序性和實體性規范常常交織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個法律文件之中。
(二)行政法關系
行政法律關系,是指由行政法調整的具有行政權力與內容的行政關系,它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或以不同角度分為內部行政法律關系和外部行政法律關系,行政實體法律關系與行政程序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包含主體、客體、內容等構成要素。
監督行政法律關系,是基于對控制的需要依法產生的,它是國家有權監督主體在監督行政行為的過程中,與行政主體之間形成的受行政法規范調整的各種關系。它所包含的要素包括:(1)它是國家有權監督主體與行政主體之間發生的關系;(2)它是在監督行政主體的行為中形成的;(3)其客體主要是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
(三)行政法基本原則
行政法基本原則:行政合法性原則,行政合理性原則和行政應急性原則。
(1)行政合法性原則,是指行政權的存在,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其具體內容因各國制度不同而不同。通常包括:①行政職權必須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②行政職權必須依據法律行使;③行政授權、行政委托必須有法律依據,符合法律要求。三方面的內容是一個有機統一體。(2)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要客觀、適度、合乎理性,其產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它要求行政機關必須合理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它通常包括:①行政行為應符合立法目的;②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基礎之上,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③平等適用法律規范;④合乎自然規律;⑤符合社會道德,如職業道德,社會公德。
(3)行政應急性原則,是指在特殊緊急情況下,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采取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的或與通常狀態下法律規定相抵觸的措施。它是合法性原則的例外,但是,應急性原則并非排斥行政合法性原則,排斥任何法律控制,不受限制的行政應急權力同樣是不容許的。一般而言,行政應急權力的行使應符合以下幾個條件:①存在明確無誤的緊急危險;②非法定機關行使了緊急權力,事后應由有權機關予以確認;③行政機關作出的應急行為受到有權機關的監督;④行政應急權力的行使應當適當,應將負面損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序范圍內。
(四)行政法的作用
1.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實施的作用
它體現為:(1)行政法確認行政權的相對獨立性,確認行政權由國家行政機關享有和行使;(2)行政法確立行政機關相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政權力,并賦予行政權以優益性、強制性等屬性;(3)保障行政機關對公務員的管理權;(4)保護行政機關在特別情況下的活動;(5)隨社會發展需要,不斷確定新的行政職能。
2.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作用
它的作用是:(1)行政法創設的以民主、公正為主要價值目標的行政程序制度幫助公民參加行政決策,影響行政管理活動,以保護自己的利益;(2)聽證制度是一項重要的、新興的程序制度。確立行政訴訟制度更加全面地保護了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此外,行政申訴制度、行政公開制度、國家賠償制度等,也都是用來保護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
二、行政法律關系主體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中權益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亦稱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方。
(一)行政主體的概念和職權、職責
1.行政主體的概念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能以自己名義行使行政權,并能獨立承擔由此而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組織。國家行政機關是最主要的行政主體,但行政主體并不以行政機關為限,還包括依法律授權而獲得行政權力的組織。
2.行政主體的職權和職責
行政職權是國家行政權的強化形式,是行政主體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資格及其權能。行政職權大致包括:(1)行政立法權;(2)行政決策權;(3)行政決定權;(4)行政命令權;(5)行政執行權。行政職責是指行政管理活動的過程中,所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其核心是依法行政。主要內容包括:(1)依法行使職權;(2)遵守權限規定;(3)符合法定目的;(4)遵守法定程序等。
(二)行政相對方的法律地位
行政相對方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中的一方主體。無論是包括行政機關在內的國家機關,還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都可以作為行政法律關系的行政相對方主體參加行政法律關系,享受一定權利,并承擔一定的義務。 |